讨论了人工智能技术对全球治理结构和权力格局的影响,以及欧盟如何通过其人工智能政策体系,包括战略规划、伦理准则、立法监管和国际合作,来调整其国际身份和战略定位。特别指出了《人工智能法案》的生效标志着欧盟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制度性突破,并分析了欧盟如何平衡规范诉求与现实主义战略,为理解数字时代国际行为体的战略选择与身份重构提供了理论参考和现实启示。
介绍了“规范性力量欧洲”(NPE)的概念,由伊安·曼纳斯于2002年提出,强调欧盟在国际关系中塑造规范的能力。NPE基于和平、自由、民主等核心规范,超越了民事与军事力量的二元对立,关注规范与观念层面因素。NPE具有本体论、实证和规范三重理论目的,作为研究视角,描述欧盟国际角色、解释对外政策、批判外交政策的规范色彩。受NPE影响,欧盟政策呈现意识形态色彩,以价值观外交处理对外关系,通过政策倡议、战略沟通等方式宣扬欧式普世规范,塑造良好国际形象。同时,欧盟以规范为标准改造他国,通过准入资格、合作协议等方式建立机制化关系,将欧洲化改造作为合作前提。欧盟还通过对外援助计划附加条件,完成规范的转移型扩散。NPE强调规范的重要作用,将欧盟视为特殊政治实体,目标是塑造欧盟国际角色与身份认同,改变国际政治环境,制定规范标准,赋予欧盟行动合法性。
2008年金融危机后,欧盟面临内外部挑战,对外政策出现现实主义转向,强调“战略自主”和“有原则的实用主义”,在规范性目标与现实政治需求间寻求平衡。欧盟提出“数字主权”概念,将价值观念与安全需求融合,服务地缘政治与经济利益。现实主义转向背景下,欧盟政策目标优先顺序变化,安全议题界定范围扩大,规则标准运用差异化。欧盟政策转向并非对规范性力量角色的背离,而是策略性调整。数字时代,欧盟在“战略自主”基础上提出“数字主权”概念,作为巩固数字领域领导地位、提升行动能力的手段。数字主权关注政府在数字时代如何确立并维护政治权威、对技术与数据进行管控等问题。欧盟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管控力度增强,借助规范性力量概念对数字主权战略下的相关政策进行包装,将对人权与自由的强调融入数字治理政策中,构建自由、开放、安全的数字空间。
欧盟人工智能政策的规范性基础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在框架奠基期(2018—2019年),欧盟以发展战略为主,强调伦理原则和价值规范,发布《欧洲人工智能》战略规划和《可信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明确了以欧盟价值观为基础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和监管法律框架。在框架初建期(2020—2023年),欧盟发布《人工智能白皮书》,提出构建卓越生态系统和信任生态系统,强调风险分级监管,加快立法进程,发布《人工智能法案提案》,细化风险分级监管思路。2023年12月,《人工智能法案》达成政治协议,立法进程持续推进。在框架完善期(2024年至今),《人工智能法案》正式生效,进一步完善监管标准,细化风险分级,重新界定不可接受风险类目,完善通用人工智能监管规则。2025年,《人工智能法案》进入分步实施阶段,发布相关指南和行动计划,确立人工智能发展核心领域,打造可信人工智能标杆形象,推动风险分级框架植入算力基建准入标准。欧盟由标准制定者向生态赋能者转变,发布《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准则》,以自愿性守则形式降低执法成本,通过高审查风险和罚款金额倒逼企业合规整改,强化治理体系,完善规范性力量的规则基础。
欧盟人工智能政策的演进体现了规范性基础与现实利益之间的张力,表现为技术问题安全化、监管规则武器化,以及为地缘利益部分妥协伦理原则。欧盟早期政策以伦理、人权、多边主义等价值观为核心,但近年来在地缘政治竞争加剧的背景下,政策现实主义转向明显。欧盟优先保障数字主权与战略自主,将规范作为地缘博弈的筹码,甚至为地缘政治目标部分妥协规范性原则。欧盟将维护数字主权作为优先战略目标,强调人工智能供应链的安全问题,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链本土化,试图通过立法与资金扶持等手段降低不对称性依赖、提升自主行动能力。欧盟出台了《芯片法案》以解决人工智能发展所需的芯片供应问题,计划投入430亿欧元提升本土芯片产能,预计于2030年将欧盟芯片产量的全球份额提升至20%。欧盟还出台了“人工智能工厂计划”,通过集中算力、数据与人才资源推动前沿模型的研发与应用。欧盟将监管政策工具化,利用市场准入标准对外来企业提出合规要求,体现出将规则制度武器化的趋势。欧盟政策日益呈现出“规则输出”的战略倾向,在相关立法中设置了“长臂管辖”规则,使得欧盟规范得以突破领土限制发挥作用。欧盟在《人工智能法案》中以安全为由进一步强化了自身数据控制权,提出在人工智能设计、开发与使用各环节所用数据须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要求,体现出较为明显的“数据本地化”倾向。欧盟还以自身巨大的单一市场为筹码提出了严格的监管条件,通过合规监管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欧盟在《人工智能法案》中明确表示,该法案并不适用于为军事、防务与国家安全目的而研发的人工智能系统,这一豁免条款的设定意味着欧盟“价值观先行”的治理路径并非没有限度,现实主义需求依然凌驾于价值规范之上。欧盟人工智能政策的现实主义转向是欧盟面对深刻变化的国际格局做出的战略调整,这一过程极大影响了欧盟自身能力建设、作为规范性力量的国际角色定位以及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等方面。欧盟一方面通过人工智能法规与配套数据保护政策的协同运作,加强了对重要数字资源的把控;另一方面通过《芯片法案》与“人工智能工厂计划”,增强了对关键硬件与核心技术的控制,力图最大限度减少不对称性依赖。在此基础上,欧盟进一步通过资金投入与弹性监管政策鼓励技术创新。然而,上述举措虽然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欧盟的战略自主性,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问题。欧盟在价值规范基础上构建的监管框架是目前最为严格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之一,这使得不少企业面临高昂的合规成本,尽管欧盟针对本土初创中小企业出台了部分减负举措,但其成效十分有限。此外,虽然《人工智能法案》出于对安全与规范双重目标的平衡设置了豁免条款,但对豁免条件的定义却相对空泛模糊,为各成员国对法规的区别理解与差异化执行埋下隐患,这可能导致各成员国监管标准的不统一,阻碍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的建立,削弱其集体行动能力。欧盟政策的现实主义转向很多时候以牺牲规范为代价,这反映出欧盟对自由、人权等规范的维护是有限度的,当价值规范与政治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规范往往会让位于现实利益。这种规范与发展、安全与自由之间的矛盾使得欧盟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艰难寻求平衡,也导致了欧盟政策时常出现摇摆,极大影响了其规范的一致性与连贯性。此外,欧盟在规范实施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双重标准”也削弱了其作为规范性力量的权威性,现实主义叙事中对地缘竞争与经济利益的强调与欧盟此前倡导的自由贸易理念产生矛盾,损害了欧盟作为规范性力量的可信度。为消解规范性力量面临的冲击,欧盟对规范性力量的内涵进行了重构,不再一味强调理想主义的抽象价值,而是开始塑造更为务实的、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的规则标准。欧盟认识到规范的有效扩散难以独立于自身实力,为调和这一矛盾,欧盟提出了“开放性战略自主”的概念,在追求自身能力与韧性提升的同时保持对全球合作的开放。在此背景下,欧盟规范性力量的作用方式也不再是传统的价值观输出,而是关注对规则制度的塑造,致力于对外输出欧盟基于规则的监管方法,通过争夺国际规则制定权,维护自身战略利益,欧盟对自身的角色定位也由价值倡导者转变为规则制定者。欧盟治理体系的建立丰富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范式,在规范性力量的驱使下欧盟标准的扩散将极大影响全球规则体系的构建,随着欧盟政策的现实主义转向,人工智能领域内的地缘政治竞争也将进一步加剧。欧盟以《人工智能法案》为核心的治理框架构建出一个“基于风险管控”、软硬法工具相结合的独特监管模式,与中美两国
欧盟人工智能政策的演进体现了其在数字时代的现实主义转向,从伦理倡导到强制性立法,展现出现实主义逻辑。尽管强调权利保护,但在大国竞争和地缘政治压力下,政策趋向泛安全化和武器化。《人工智能法案》等政策为全球治理提供了基于规则的监管模式,但也可能加剧全球治理碎片化,形成市场壁垒。欧盟需在维护数字主权与保持规范可信度间寻求平衡,有效应对内部分歧、降低合规成本、提升技术竞争力,并在多边框架中践行开放合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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